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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

发布人:零三五地膜(点击查看信息)
联系人:杜强良
所在地:杜强良 泰安工业园
发布时间:2020-09-05 12:22:00
过期时间:2038-12-30
(该信息已被浏览:1648次)
 详细信息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涉及农膜条款: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解读




农用薄膜规定:
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行为;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
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关于农膜治理,多个部门间通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工作覆盖广度与督查力度。这也是中国政策治理的特点,组合拳出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解读



农用地膜涉及国家标准(部分):
1、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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