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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进口宠物食品登记注册(MARA)

发布人: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点击查看信息)
联系人:华思联
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
发布时间:2022-03-04 15:09:00
过期时间:2018-12-30
(该信息已被浏览:885次)
 详细信息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对各种类的宠物饲料(宠物食品)的规定:

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也称为宠物食品。

宠物配合饲料 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一般是宠物干粮,主粮,进口需要MARA和GACC准入资质。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 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一般是宠物营养品,进口通常需要MARA和GACC准入资质。

其他宠物饲料 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一般是宠物咬胶等零食进口通常需要GACC准入资质。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宠物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同时,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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