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002086)公司章程 |
2009-06-12 11:02: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中国水产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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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200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鲁体改函字[2001]49 号《关于同意设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股字[2001]61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0001807067  号)。     公司于2006 年 10 月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0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0 万股。于 2006 年 11 月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08]291 号文件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62.50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于 2008 年 4 月2 日在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dong Oriental Ocean Sci-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邮政编码:264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38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大力发展育苗、养殖业,拉动区域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创新、科技兴农的发展思路,以科技和人才为本,秉承“质量为先,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倾力打造“东方海洋”诚信品牌。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产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推广、应用;水产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海水动植物养殖、育种、育苗;水产品、果品、粮油制品、蔬菜、肉禽蛋冷藏、储存、收购、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   (有效期至2010 年 7 月27 日);登记证书范围内保税货物的仓储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4,38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5,180 万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一)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 年 11 月28 日前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部分现金出资 2,850 万元,折 2,850 万股;     (二)北京恒百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1 年 9 月 19 日以货币出资300 万元,折 300 万股;     (三)烟台市金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22 日前以货币出资  130 万元,折 130 万股;     (四)车轼于2001 年 11 月21 日前以货币出资400 万元,折 400 万股;     (五)丛义周于2001 年 11 月 22 日前以货币出资190 万元,折 190 万股;     (六)赵玉山于2001 年 11 月 22 日前以货币出资190 万元,折 190 万股;     (七)刘明乐于2001 年 11 月 19 日前以货币出资180 万元,折 180 万股;     (八)王德彩于2001 年 8 月 31 日以货币出资100 万元,折 100 万股;     (九)朱春生于2001 年 11 月 14 日前以货币出资160 万元,折 160 万股;     (十)刘升平于2001 年 11 月 20 日前以货币出资160 万元,折 160 万股;     (十一)任永超于2001 年 11 月 20 日前以货币出资 160 万元,折 160  万股;     (十二)张日焕于2001 年 11 月 22 日前以货币出资 159 万元,折 159  万股。     (十三)吕喜川于2001 年 11 月 28 日前以实物出资201 万元,折 201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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