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渔政站加强禁渔期渔政管理 |
2015-05-19 16:26: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鄂尔多斯水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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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鄂尔多斯市渔业资源养护工作,保障渔业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渔政站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禁渔期渔区渔政管理通告》。通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内蒙古自治区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
二、          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期间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在其他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由盟市渔业生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渔政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5月中旬,市渔政站组织渔政人员深入各旗检查了禁渔管理工作,在各乡镇以及重要水域张贴了通告。渔政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肃风纪、文明执法。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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