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安徽蒙城县人民法院就河道养殖水域经营者养殖权属之争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定渔业部门拥有河道养殖水域管理权利,有效地维护了持有养殖证渔民的合法权益。
1998年,蒙城县水产管理站对县境内芡河养殖水域依法实行水产养殖证管理,而县水利工程管理所于2005年底将已取得养殖证从事水产养殖的芡河一段发包给其他人,造成河道养殖权属之争。 在省、市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历时一年半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与县水利工程管理所签订养殖承包合同者就县水产管理站对芡河一段养殖水域管理权问题向蒙城县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辩论、举证、质证,县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蒙城县水利工程管理所签订了“水面养殖承包合同”是事实,但依照《渔业法》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原告没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安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与县水利工程管理所签订承包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判决后在上诉之日内原告放弃上诉权利,服从县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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