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微山县法院巡回法庭现场审判放鱼,30000尾鱼放回湖区 |
2016-07-29 16:29: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新锐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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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8点40分,微山县微山岛上,一场特殊审判正在进行。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随着宣判结束,被告人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渔政部门的监督下,将30000尾鱼苗放入湖中。
2015年11月18日17时许,吴某某、姚某某夫妻二人在微山岛水域常年禁捕区利用非法电鱼工具(电瓶一块、电舀子一个、逆变器一个)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韩庄渔政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宗及渔获物11公斤。因姚某某身体不适,工作人员让其先行开船驶回,将吴某某移交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处理。
    2016年6月1日,案件向微山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自愿向微山湖投放鱼苗,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因其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二人进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贵芳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微山法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之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不仅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修复机制以补代罚。
“依照最高院的精神,环境资源审判庭去年3月成立,6月正式揭牌。从成立之初,就一直在探索环境修复的相关措施。”微山法院院长冯燕杰介绍,此前在其他一些省市曾经适用过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机制,这给微山法院以启发。
冯燕杰说,往常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资源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定罪量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如果被告人自愿修复补偿被损生态,法庭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这种方式充分彰显了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去年8月4日,微山法院首次采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水产资源类案件,这种方式在当时也是山东省首例。
    据了解,微山湖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但随着湖区开发、水上运输、煤炭开采力度的加大,采煤塌陷、煤尘粉尘污染、道路扬尘等问题严重,微山湖周边入湖河流有53条,工业废水排污、船舶燃油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纠纷日益增多。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树木、湖内非法采沙、非法圈圩等案件,民事案件主要涉及采煤塌陷赔偿、土地租赁合同、湖面养殖承包纠纷等案件,此外还有土地管理处罚、环境管理处罚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等。”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德勇介绍,从遏制环境污染事件高发、实现湖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微山法院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司法机制,注重发挥司法对环境保护的推动作用,力争通过环境资源的专业化审判,来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
微山法院除在审判中使用生态修复机制外,充分利用“公正号”湖上审判船,巡回开庭、现场调查、就地调处湖产养殖、滩涂湖地承包纠纷等案件,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环保宣传力度。微山法院的这些做法得到济宁中院的认可,副院长贾庆忠表示,下一步将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基层院逐步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保护环境资源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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