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盱眙县龙虾养殖投入品管理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8-06-05 17:12: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中国水产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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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盱眙县龙虾养殖投入品管理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站、兽医站、委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龙虾养殖生产行为,有效遏制龙虾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渔(兽)药超标残留问题,促进渔(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消费安全,不断推进全县龙虾产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了《盱眙县龙虾养殖投入品管理控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附:国家禁用渔药清单
                                   盱眙县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盱眙县龙虾养殖投入品管理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龙虾饲料管理控制
第一条、龙虾养殖企业及投喂人员要能积极学习了解和掌握《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二条、龙虾养殖企业在日常龙虾养殖过程中,要加强龙虾养殖饲料管理,科学、合理、适量投喂优质的饵料和饲料,禁止使用劣质霉变的饵料饲料,严禁使用掺杂禁用添加剂的饵料饲料。
第三条、企业饲料保管员应具备一定的饲料保存知识,投喂人员应该进行岗位培训,熟悉《龙虾养殖生产操作规程》,企业内部可以对其工作进行相应考核,必要时安排培训。
第四条、采购人员对龙虾饲料供应商的资质要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号、主要成分、使用说明等。进货时检查出厂合格证和批次检验报告等。饲料供应商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要作为记录进行存档保存。
第五条、饲料进库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有进行留样和抽检检测。保管员检查各种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做好入库记录。
第六条、龙虾饲料投喂应该由专人负责。投喂按照《龙虾养殖生产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投喂人员应该将投喂情况记录在《养殖管理记录》中,记载内容包括投喂时间、品名、用量等。
第二章  龙虾病害药物防治管理控制
第七条、龙虾病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清塘消毒,使用检疫合格的健壮龙虾苗种,合理控制放养密度,保持良好底质和水质环境,养水保水,疾病流行季节科学合理使用合法合规的消毒剂、微生物制剂等。
第八条、在预防过程中,使用的龙虾药物消毒剂、微生物制剂,必须有厂家生产证明、药物成分说明等,保证该药物不含有违禁药物成分。企业养殖技术人员必须对使用的龙虾药物先登记后使用,并记录存档。
第九条、企业采购的龙虾防治药物必须有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号、主要成分、使用说明等,经保管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条、龙虾药物必须设立独立库房,各类品种需要分开存放的必须分开存放,不能相互混放,配备专人负责龙虾药品保管。药品仓库要求阴凉、通风、干燥,并有一定的防潮措施,能够防止高温、阳光直射和受潮的影响。保管员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渔药知识,并积极接受仓库保管及渔药相关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仓库保管人员做好龙虾药物入库记录和台账,定期对库存的药品进行清查和盘点,保持库房干净、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龙虾药物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龙虾药物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药物使用,病害防治采取处方制度,施药时应该有技术人员在场。施药人员必须将龙虾药物情况记录在《生产管理记录》中,详细记载用药时间、品名、剂量和使用方法等。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盱眙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试行。
附【国家禁用渔药清单】
注:不带*者系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和560号公告涉及的绝对禁用的渔药部分,违者将予以严厉处罚;带*者虽未列入以上两公告,但属于《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禁用范围,无公害水产养殖单位应当遵守。(2018年5月 盱眙县农业委员会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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