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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2020-06-16 10:14: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农业农村部         我要评论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坚持渔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水域生态修复的具体抓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决策部署,加大资源保护力度,统筹增殖放流规划布局、保障苗种质量、规范放流行为、科学监测评估、严格执法监管,不断提升增殖放流工作系统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9年第20号),结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目标任务,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6月1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规划布局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力契机,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管辖水域增殖放流工作全局,积极争取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长江大保护整体规划。要以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为牵引,统筹使用渔业油价补贴、生态补偿等资金,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要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现状、水生生物苗种供应能力、经费投入状况、适宜水域生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拯救行动计划要求,因地制宜实施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亲本野化放归、幼体放流、就地和迁地保护行动。要注重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修复等工作相结合,发挥资源保护合力,提升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 

二、严格种质监管,保障放流质量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本地区可放流物种、可放流数量上限和可放流水域,严禁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转基因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如确需放流其他物种的,应严格论证并报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属于经济物种的,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不断提升放流苗种质量,加强放流苗种检测检疫,建立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和增殖放流实施单位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供苗单位和实施单位不得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三、加强规范引导,有序组织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增殖放流方案申报审查制度,加大增殖放流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强化对社会各界放流(生)活动的指导、协调,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包括放流的品种、数量、规格、种质来源、检疫证明、时间、地点和投放方式等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要根据保护对象情况制定年度放流计划并报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要科学评估放流物种对现有保护对象的影响,保证遗传的稳定性和多样性,避免种质杂交和不纯等情况;禁止随意放流野生动物,开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流的应根据放流物种保护等级向对应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后施行,放流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提前向长江办报备。 

四、优化放流方式,科学监测评估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增殖放流苗种投放方式和技术的指导,提升增殖放流科学化水平。倡导增加放流苗种野化暂养环节、增强放流苗种适应放流水域环境能力等提高放流苗种成活率的投放方式,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损害水生生物的放流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或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增殖放流具体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和系统跟踪评价,评估其放流品种、数量、规格等对水域生态系统恢复重建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发挥的效果,为后续增殖放流规划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大舆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宣传,利用全国“放鱼日”、生物多样性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等重大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增殖放流集中宣传,加强增殖放流科普教育,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增殖放流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科学、规范开展放流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当放流,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执法监管,提升放流效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增殖放流水域监管,结合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大力开展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加强放流前、后期相关水域的有效监管,最大限度减缓人类活动对放流物种的不利影响。要结合增殖放流活动,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与监管,依法严惩破坏水生生物生境的违法行为,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规模,提升增殖放流的效果。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的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等基础数据统计汇总,报长江办办备案。 (出处: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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