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查处涉嫌电鱼案件1起 |
2020-12-22 13:49: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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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0日晚,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龙门乡秀湖村电鱼。区农水局联合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立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行动中派出执法人员9名、执法车2辆。21日凌晨3时,执法人员在龙门乡秀湖码头发现当事人方某、张某正在涉嫌电鱼,现场查获37.7公斤渔获物(鳜鱼、鳊鱼、乌鱼、草鱼、鲫鱼等鱼类)共284条、电鱼工具1套,扣押皮划艇1艘、小汽油机1台、电动挂桨机1台。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示:电鱼莫要碰,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法条链接:
1.《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出处: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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