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判! |
2021-07-29 10:17: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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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日0时至2021年6月30日24时为清远市禁渔期,清远市管辖的珠江流域(包括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相连通的江、河、湖、溪、涌、渠、库和水闸上下游等自然水域均纳入禁渔区的范围。
但仍然有人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5日3时至5时30分许,刘某在佛冈县石角镇龙南小梅村委小坑村河道河段使用电鱼机设备非法捕捞山坑鱼等水产品,净重8.66公斤。
经佛冈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刘某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11431.2至19502元。
法院裁判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11431.2元并在官方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近年来,清远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相继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等保护措施,但违法捕捞行为仍屡禁不止。本案被告人明知涉案流域在禁渔期内,为非法牟利,仍进行电击非法捕捞,严重破坏鱼类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或造成严重影响,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出处: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肖珍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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