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 |
2021-08-11 11:24: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中国渔政
我要评论 |
| 为促进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以下简称“管理组织”)相关责任有效落实,全面提升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要围绕管理组织类别化、组织运行规范化、工作人员专职化、管理设备信息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经费保障制度化的建设目标,优化构建规模合理、责任清晰、运行有序、办事高效的管理组织,推动渔船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养护等渔业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渔区平安稳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责任清晰,运行有序;规范管理,全面保障三项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六点标准鼓励管理组织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一是管理组织类别化。按纳管渔船规模分为三类,纳管渔船100艘以上为一类组织、50-99艘为二类组织、20-49艘为三类组织。渔船数量少的县(市、区),可跨乡镇(街道)合并设立管理组织。二是组织运行规范化。管理组织要制订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信息统计、安全台帐管理,及渔船编组生产、动态点验、船员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制度。引导管理组织法人化,促进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三是工作人员专职化。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的渔船管理经验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根据组织规模而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一类组织不少于6名,二类组织不少于5名,三类组织不少于4名。专职工作人员(除特聘渔业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意识。四是管理设备信息化。应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卫星电话或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对管理组织实施集中办公。五是管理服务一体化。管理组织应根据形势发展,不断丰富为渔民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在渔业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等工作时,及时收集渔民意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建言献策,帮助渔民解决实际问题,提升组织的服务水平,促进基层渔船管理能力有效提升。六是经费保障制度化。管理组织要根据各自属性和经营范围,合理列支并规范管理年度工作经费。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按照工作绩效情况和有关规定,申请补助相应经费,保障组织有效运行。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之一,制定细则,加快推进工作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管理组织考评办法,加大宣传引导,加强对管理组织人员业务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对渔船风险研判、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监督指导。对管理组织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等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点验抽查,督促其切实发挥作用。加强考核问效。确保管理组织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
|
|
|
资讯分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