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洋伏季休渔5月1日起实施 |
2008-05-05 09:27: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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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今年海洋伏季休渔5月1日起实施,目前监管工作已部署就绪。打击电、炸、毒鱼,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是今年伏季休渔监管工作的重点。
据了解,今年福建省伏季休渔的时间、区域和对象与去年相同。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作业;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帆张网作业。
根据要求,今年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开始之前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停泊。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进行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分离集中存放;休渔渔船确实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异地港口停泊伏休的,须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跨县(市、区)异地停泊伏休的,须经渔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港;所有渔业船舶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更改从事其他类型作业生产;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休渔秩序。休渔期间如有发现违规行为,可通过举报电话:0591-87880239、0591-83354970进行举报。举报有功人员将获得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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