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部署2012全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
2012-05-21 15:39: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我要评论 |
|    今年是我国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第18个年头。5月18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沈阳召开了全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今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和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卢江宁主持,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李汪洋参加会议,并作动员讲话。
    李汪洋在动员讲话中要求全省各级渔政主管部门:一要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二要切实抓好海洋伏季休渔各环节的工作;三要落实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四要坚决打击非法越界捕捞行为;五要保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用我们实际行动迎接中共十八大胜利召开!
    会上,卢江宁宣读了《2012年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今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继续实行“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维持现有办法不变,继续成立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陆地前期管理工作由各市指挥部负责,后期管理由省海蜇管理指挥部集中统一协调。海上指挥部于7月10日开始组织开展海上巡航执法检查,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要定期开展海蜇资源调查工作。
    《方案》规定:按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今年伏季休渔期限为:渤海海域(辽东湾海蜇保护区除外)、黄海海域(北纬35度以北),从2012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 时,除钓具外禁止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活动。全省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加休渔(辽东湾海蜇管理期间,按海蜇资源管理规定执行)。2012年9月16日12时前,我省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全省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于2012年6月1日12时前回港,6月1日12时后不得自行转港。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向停泊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异地休渔。
    《方案》要求:对违反2012年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一律集中扣港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从重处罚,其当年燃油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予以扣减或取消。对三证不齐、使用套牌、假牌、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等渔船应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沿海各市及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分管局长,市渔政管理局(处)、渔港监督局(处)和船检局(处)局(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
|
|
资讯分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