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认定管理办法 |
2013-01-15 16:05: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中国水产养殖网综合
我要评论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舟山群岛新区海鲜排档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海鲜排档行业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鲜排档餐饮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鲜排档是指在舟山市辖区范围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鲜活海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符合海鲜排档餐饮服务标准规范,合法诚信经营,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海鲜排档服务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四条  “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积极培育、严格审查、规范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舟山市旅游委员会、舟山市卫生局、舟山市物价局组成认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舟山市工商局。 各区县工商、旅游、卫生、物价和当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做好“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创建活动,做好“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的宣传、推荐、培育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经营者申请认定“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营者应在店堂里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 (2)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具体为:12315(工商局)、96118(旅游委)、 96301(卫生局)、12358(物价局)等。 (3)《舟山海鲜排挡诚信经营承诺书》。 (4)海鲜品名、图像对照图。 (二) 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海鲜产品明码标价。 (三) 经营者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准电子秤。 (四) 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三联以上点菜结算单,点菜单留存一年以上。点菜结算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用餐日期; (2)菜名; (3)数量和价格; (4)经营单位名称; (5)消费者确认签字。 (五) 消费环境干净舒适,店容店貌美观大方,服务人员着装得体、举止端庄、用语文明、待客热情。 (六) 开业经营一年以上,在行业中具有规模效益和示范作用,原则上营业面积不低于50 平方米或年营业额不低于80 万元。 (七) 卫生部门餐饮量化分级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八)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近二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在工商、旅游、卫生、物价、税务、劳动、农林等部门没有被处罚记录或不良记录。 (九) 经营者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热心公益事业,社会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  “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采取经营者自主申报和有关部门择优推荐两种方式。舟山辖区海鲜排档经营者认为符合“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认定条件的,可向县区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申请。工商、旅游、卫生、物价和当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可择优推荐辖区海鲜排档经营者参与认定。 第八条  县区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进行实地查验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上报至市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公示并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定“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之前,将拟认定的经营者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认定活动领导小组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将被授予“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牌匾和证书,并在市级媒体和舟山旅游信息网、舟山企业信用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的认定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二年。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县区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续展认定,由认定机关进行实地考核后重新确认。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对“舟山海鲜排档示范经营店”予以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延续认定的主要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市认定活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是否撤销“诚信示范店”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实行“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动态管理制度。已认定的“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并记入企业征信系统,二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的培育和认定: (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法经营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海鲜排档诚信示范店”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
|
|
资讯分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