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8月3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发布了《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该《意见》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进入北京市场的水产品:1、不得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2、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部门检验;3、每批次水产品最大应以车为单位提供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4、票据证明不全或票据证明与货物种类不符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5、水产品批发市场要定期委托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内水产品经营户销售的水产品抽样检测,卫生、农业、工商等政府执法部门依法定期对水产品市场进行抽检。6、经营水产品的商场、超市、市场对日常委托检测和执法部门监督抽测中不合格的水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7、对半年内出现三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水产品产地实行区域退出,不得进入北京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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