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行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及督查活动启动仪式的通知 |
2009-03-18 10:54: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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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09]16号
【签发时间】2009年3月13日
【印发时间】2009年3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我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我部定于4月8日在北京举行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及督查活动启动仪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仪式内容
启动仪式以会议形式举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分省(区、市)专项整治安排和进展情况介绍;
(二)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和督查活动动员;
(三)部署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督查活动方案详见附件1)。
启动仪式后,督查组赴各省(区、市)开展督查。
二、参加人员
我部组织督查的18个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负责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的处级以上领导1名;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同志;有关新闻单位代表。
三、时间和地点
时间:4月7日报到,4月8日上午举行启动仪式,下午实地督查北京市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
地点:北京广西大厦(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6号,电话:010-67796688)
四、其他事项
会务工作委托北京市水产管理办公室承担。
参加启动仪式和督查组的人员名单回执(详见附件2)于3月31日之前传真至我部渔业局养殖处。
会务联系人:杜英杰,电话:010-82031921,手机:15116915328
渔业局养殖处:姜波,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附件: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督查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督查活动,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加大对水产苗种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同时,通过开展督查活动,总结各地在水产苗种管理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策建议,提出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的思路。
二、督查内容
(一)各地按照我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情况; (二)各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进展情况; (三)实地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和苗种场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执行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活动采取我部与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联合举行的形式。由我部司局级领导带队,共分6个督查组,对全国18个省(区、市)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抽选苗种场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每个省至少检查2个县,每个县至少检查2个苗种场。未列入督查名单的省市,由其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督查方案要求自行开展督查。督查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督查地区:北京、天津、河北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名司局级领导,三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同志各1名。联络员:渔业局养殖处,丁晓明;电话:010-59192980。
第二组  督查地区:山东、江苏、安徽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名司局级领导,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同志各1名。联络员:渔业局养殖处,姜波;电话:010-59192993。
第三组  督查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名司局级领导,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同志各1名。联络员: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杨昌健;电话:010-59193284。
第四组  督查地区:浙江、福建、江西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名司局级领导,三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同志各1名。联络员:渔政指挥中心办公室,胡复元;电话:010-59192919。
第五组  督查地区:广东、广西、海南 参加督查人员:水产科学研究院1名司局级领导,三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同志各1名。联络员: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宋怿;电话:010-68673912。
第六组  督查地区:河南、湖北、湖南 参加督查人员:水产技术推广总站1名司局级领导,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同志各1名。联络员: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苗种处,李巍;电话:010-59195066。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督查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督查活动的重要意义,制定工作方案;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可对督查人员进行培训;要深入基层,注意听取渔民群众意见;要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督查组工作,认真做好有关材料准备和督查组行程安排。 (二)突出重点,查找隐患。要以规范苗种生产行为,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为目标,以主要养殖品种、关键生产环节以及禁用药物为重点,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各项记录制度建立以及苗种生产过程用药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认真排查可能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隐患。 (三)加强宣传,增强意识。要将督查活动与宣传培训结合起来,在开展督查的同时,积极向渔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依法生产的意识;要对各地水产苗种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通报,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推广。 (四)督查活动时间要求。督查活动要求在5月10日之前全部完成并提交督查报告(具体督查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带队组长与相关省市协商确定);5月15日之前,组织各督查组汇报督查情况;5月22日之前,完成督查活动总报告并报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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