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
2015-09-08 11:13: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贵州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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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渔业局),相关县财政局、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研究所:
为加快推进大鲵等特色渔业产业化发展进程,经研究,现一次性下达大鲵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详见附表),用于扶持大鲵养殖、冷水鱼养殖、稻田综合种养及其它特色水产养殖、渔业相关基础研究、丰收奖及水产职业技能选拔预赛等项目,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
二、项目资金用主要用于养殖设施建设、购买亲本和苗种、技术培训、贷款贴息等补助,技术培训及丰收计划项目检查、验收、总结等开支。省级资金用于贴息的额度,原则上为上一年度企业(或合作社)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及以下。
三、项目由企业、公司或合作社承担建设的,全部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建设实施,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农业(渔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其中支持对象为企业、公司或合作社的,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公司或合作社自筹资金构成,企业、公司或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
四、原则上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验收合格的,省级部门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不足50万元的项目委托市(州)、县(市、区)验收,省级抽验。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一律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五、各单位要规范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按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
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设立专账或辅账,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实施,确保养殖农户受益。原则上项目应在2015年12月底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省农委提出申请延期。项目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经县(市、区)、市(州)渔业主管部门逐级汇总送省农委(渔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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