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章程 |
2015-11-23 19:01: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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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决策 的科学性,成立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接受农业部领导,为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 和水生动物防疫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由行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推广、科研、教 学、检疫等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6名,主任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在职人员担任。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顾问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 顾问委员由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方面具有较高理 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非在职专家担任。
委员会内设若干技术咨询工作组(下称“工作组”),每个“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 干名。秘书长由在职人员担任,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曰 常工作。
第三章委员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委员会审核后上报 农业部批准聘任。委员每届聘期5年,可以连聘。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心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事业,身体健康,能够 履行委员的职责;
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 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副高级以 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水产养殖病害 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由 委员会报农业部批准予以调整。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对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向政府部门反映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 防疫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H 条参与以下工作:
全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规划及重大水生 动物防疫政策制订;
突发、重大、疑难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应急处置及防控形势 会商;
国家水生动物卫生状况报告、技术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 审定;
无规定疫病苗种场的审定和评估;
国内外水生动物防疫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承担农业部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 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研究讨论有关水产养殖病害 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方面的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交流工作开 展情况等;如遇紧急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 如需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委员会可预先指定一名 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提交全体会议审议;对重大议题,委 员会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形成 调研报告,再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不定期召集“工作组”组 长研究具体事项;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 全体或部分小组成员研究具体事项。
第六章经费
第十七条农业部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农业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农业部。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农业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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