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品企业出口欧盟又遇新门槛 及早做好应对 |
2009-10-28 13:06: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碧海银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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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官员在考察湛江某对欧盟注册的水产企业
2010年1月1日,欧盟关于海洋渔业捕捞的新法规“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theIUURegulation)将正式生效。新法规对进入欧盟的渔获物进行溯源、认证以及在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组织规定的海域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合法性检查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我市出口水产企业须高度关注新法规,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欧盟海洋渔业捕捞新法规与之前欧盟的渔业法规有许多不同之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将检查和追溯产品原产地的范围扩大延伸至加工水产品并增加检查内容;强化第三方责任等。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港口检查措施。进入欧盟成员国港口进行装卸货物,转运和港口服务的非欧盟国家渔船(第三国渔船)应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检查。进港船只需在进港前3天通知欧盟会员国港口检查机关,并申报所装载的水产品数量、品种、捕捞日期和捕捞地点及捕捞工具。第二,进出口水产品溯源认证措施。根据欧盟法规对出口到欧盟地区的水产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淡水鱼、观赏鱼和部分养殖品种除外)。出口到欧盟的加工水产品,出口方应提交原料鱼供应者出具的、经原料鱼供应国认可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第三,建立不合作国家名单。如果第三国从事IUU捕捞或购买IUU捕捞产品,或者没有依照欧盟该法规处理非法捕捞事件,欧盟则会将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该国的渔船将被禁止在欧盟港口停靠,该国的水产品也将被禁止在欧盟地区市场销售。
欧盟是湛江出口水产品的主要市场之一,目前,湛江地区对欧盟水产品出口注册已有10家企业,对欧盟年出口水产品已达1500多吨、近1000万美元,出口发展潜力巨大。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市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避免输欧水产品贸易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经济损失,针对欧盟渔业新法规要求,相关出口水产企业须及早做好应对:一是要熟悉了解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内容,密切关注新法规的最新发展动态,提前按新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二是要牢牢把握质量安全这一主线,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欧盟新法规组织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管理,建立一个包括水产品养殖、养殖饲料、加工、贸易、卫生安全检测以及渔业管理等全过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要求和控制,保证输欧水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出口水产品追溯体系,注重并确保水产品来源合法,建立捕捞水产品证明和文件检查相关制度,做好自捕和进口水产品原料进厂的验收和登记工作,保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达到质量要求。四是要实施多元化战略,走市场多元化和产品多品种化道路,改变出口过分依靠欧盟市场的格局,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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