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江县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6-10-31 17:13: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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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连江县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海渔[2016]349号
沿海各乡镇海洋与渔业站、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实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现将《连江县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连江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24日
连江县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我县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县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上级(含本级)下达的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县级报账制管理。已单独制定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除外。
第二条  项目投资应当在项目单位的合法有效账户中核算(项目补助的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应统一纳入该账户)。并建立项目资金辅助备查帐。
    第三条  项目建设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应取得全额、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正式票据的除外,但发票额不低于补助金额,除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支出外,其余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项目支出凭证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到对方单位账户)。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如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由项目单位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每个项目仅限一次调整、变更,量限项目总投资的15%),项目验收的内容应与项目申报材料中内容一致。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具有防伪码标志的审计报告)(省财政厅优选库中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应体现税务发票真伪性验证内容,贷款贴息除外。
第二章  验收准备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规定的建设期限完成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要求项目验收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等),并提供《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和项目验收材料等。
    第八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批准的申报文本建设内容、项目概算、项目协议书、项目标准文本申报的各项指标等;
    2、建成后的项目能够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并顺利运行。
    第九条  项目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资金报账申请表(见附件2、5)和项目批复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应载明企业概况、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说明、项目取得的效益分析(包括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有关财务制度建立等;
3、建立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项目投资明细表应附:记账凭证,项目建设支出正式票据,银行转账凭证、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4、土建项目(厂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有设计图纸、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结)算书并盖章、中标通知书(附:由三家以上公司的邀请函、开标现场签到及记录、开标结果等)、合同或协议、项目结算清单(由施工方提供并盖章)、监理(或质量监督小组)3-5人、竣工图、施工过程图片(前、中、后)、项目完工公司自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包括设计、业主、施工单位、质量监督人员)等;
5、生产线(设备)购销项目须有合同或协议(含清单)、购置固定资产安放地点明细登记表(注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数量、价格、金额、存放地点、责任人)(见附件3)、完工后公司自验收报告(根据申报材料完成情况作出验收报告)、设备图片(安装前、中、后图片)、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图片等;
6、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①贷款资金投资情况表(备查帐体现:购原材料的项目需附:记账凭证、银行汇款单、税票(普票)、销售合同、材料进库和领用单等) (见附件6)。②利息清单支出明细表(贴息的项目需附:记账凭证、贷款合同、借据、银行利息清单),表格应注明记账凭证号。(见附件7)③银行出具利息已付、未付证明。④项目生产场景及产品图片等。⑤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严格按申报材料内容中资金总投资建立辅助备查专帐,提交辅助备查帐一份,报帐材料一式两份。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证上述所提供的凭证材料附件的真实、合法、有效(由项目单位承诺)(见附件4、8),并将验收材料装订成册。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聘请相应专业三位专家(含财务)组成,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验收组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验收的项目认真负责,对项目现场逐一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
1、内业。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全面汇报,审阅项目文档资料,审查项目财务凭证,征询项目工作的相关情况;
2、外业。根据项目申报材料、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3、评议。实地检查后,验收组进行讨论评议,并由项目验收专家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或项目整改意见书。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根据项目立项的有关要求,批复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账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原税票加盖“××项目财政已补助”章,原件退回项目单位),拨付项目补助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在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借款凭证原件、利息结算单原件上加盖“××项目贷款已贴息”章,原件退回项目单位,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根据项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提交项目整改情况,申请再次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连江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级、市级如另有规定,按省、市规定执行。
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连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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