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触犯刑法,广州南沙法院判令当事人投放鱼苗修复生态 |
2019-06-06 13:07: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广州南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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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世界环境日,广州南沙,珠江入海口,75000尾鱼苗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的监督下,被投放于万顷沙十九涌附近适宜鱼类繁殖生长的海域。
近期,南沙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嫌非法捕捞的环境资源案件,探索适用增殖放流的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案件中的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刑法被刑事拘留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4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驾驶无证无牌木船,于不同时段,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大岗镇附近的几处河涌,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电鱼、捕捉水产品5.85公斤至13.8公斤不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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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刑事审判庭刘玉清法官介绍,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这批案件的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以电鱼这种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院判令投放鱼苗修复生态
受公诉机关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对这批非法电鱼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遭到电击的各类水生生物都会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殖繁衍功能也将受损,过电水域还会出现局部“荒漠化”。报告还建议,由损害生态的当事人放流南沙水域本地鱼类,通过鱼苗流放修复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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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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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在庭审后已经自觉自愿、主动出资购买了可用于放流、修复生态的鱼苗,所以我院最终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并判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增殖放流相应价值的鱼苗及成鱼,同时被告人还需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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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成员陈文铂法官告诉记者,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要考虑惩罚措施与环境修复之间的关系,争取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现场普法:非法捕捞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南沙法院法官除了在鱼苗投放现场监督投放执行外,还在现场对周边村民进行了普法,告知其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珠江流域禁渔期,禁渔范围包括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以下至广东省珠江口(上川岛-北尖岛联线以北)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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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各类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南沙法院早在2013年就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环保案件审判合议庭(2014年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积极发挥专业审判优势和审判职能作用,为当地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出处:广州南沙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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