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非药品”市场,很多人打擦边球,国家开始发力整治!现在征求意见稿! |
2020-03-19 20:24: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水产养殖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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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物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以及水产养殖动物用麻醉药品(除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药品外),依法按照兽药监督管理。(《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详细内容见文末) 二、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使用《清单》所列类型物质,用于水产养殖的,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水产养殖禁止使用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清单》所列类型物质。 三、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为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相关审批业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其规范生产和经营。要教育水产养殖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认准兽药标签上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附:《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水产养殖户使用“非药品”之所以会不断地出现药害问题,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陈昌福曾经发文认为,第一产品未受监管,质量参差不齐;第二没有制售门槛,催生无序竞争;第三没有科学说明,养殖户难以选择;第四没有质控标准,难以安全有效。
“非药品”已经严重扰乱兽药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危及水产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极大地制约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规划正常实施,如何监管这些“非药品”?陈昌福教授认为第一要设立监管部门,监控产品质量;第二要认证企业资质,避免无序竞争;第三要规范产品说明,防止鱼目混珠;第四要建立质控标准,确保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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