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顶风作案终将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
2020-08-10 10:21: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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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由浙江省平湖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市公安局查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市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
图为因禁渔期电捕鱼被提起公诉庭审现场照片
“本来是想电点鱼来自己吃,没想到,这下把自己‘捕’进去了。”当被告人听到法庭宣判时,后悔不已。
图为被告人被查获后指认渔获物现场照片
4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驾驶船只在我市独山港镇周圩村南喜浜29号处河道水域内,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7.9千克,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不仅依法缴纳了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费2000元,还经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由市法院进行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这是我市历年以来首起因电捕鱼被判实刑的案件。
我市从2006年发布通告规定:每年的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12时,为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禁渔期,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图为平湖市2020年禁渔通告(嘉兴日报平湖版)
为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渔业水生资源,我市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市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截止上半年,我局立案查办41起非法捕捞案件,其中内陆外荡水域禁渔期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27起,涉案35人。
图为平湖市2020年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听证会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强非法捕捞打击力度,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宣传广度,继续探讨部门合作深度,构建“属地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为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水生环境共织一张“法网”。
 
法律链接:
一、渔业相关法津规定
1、《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2、《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出处: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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