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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渔业管理条例 明确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2020-08-14 10:53: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中国水产         我要评论
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作出修改。8月10日,江苏人大网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条例》。
最新修订的《条例》有十一个变化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实行限额捕捞,发展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二)删去第四条第四款。

(三)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证照工本费”。
将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示。收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不开具票据的,渔民有权拒绝。”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
“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六)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鱼鹰”。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九)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将第五项中的“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钓新规引发民众热议 处罚和禁钓区都是新增

野钓爱好者纷纷表示新条例一发布,外出野钓就不再是被劝离这么简单了,而是要面临渔获物被没收,个人被罚款的处罚。

按照《条例》修订新增加的第四十一条部分内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将被没收渔获物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将被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将被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过去,渔政执法人员只能通过劝离等手段对非法垂钓者进行执法。新条例正式实施后,渔政部门可以对其违禁行为进行处罚。震慑力变大,这必将打破多年来无序野钓管不了的现状。

除了处罚之外,民众也对《条例》新修订的“禁钓水域”表达了热切关注。对比旧版管理条例不难发现,最新版管理条例中,增加了“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等内容,进一步限制了垂钓水域。

“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这意味着长江十年禁捕期内,长江干流禁钓,一些热门野钓江段也将会迎来严查,这对长江生态保护是一个利好消息。若任由“锚鱼器”、“爆炸钩”等非法渔具使用,任由无序乱钓开展,其对水生物的威胁并不比偷捕小,甚至还会伤害水生物幼体,不利于长江水生物资源恢复。(出处:中国水产)
投稿信箱:tougao@shuichan.cc
发布人:编号八九七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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