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非法捕捞40条 获刑道歉又赔鱼 |
2020-08-20 15:10: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毕节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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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农业农村局、清池镇政府及派出所在清池镇鱼塘河段(位于赤水河流域)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投放长江上游珍稀特有品种中华倒刺鲃鱼苗约15000尾。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与。
据悉,赤水河流域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实施为期10年的全面禁渔。刘甲、刘乙为亲兄弟,2019年8月16日,二人在金沙县清池镇渔塘河段使用“电网”非法捕捞渔获物40条(共计2.425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后金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对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金沙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金沙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刘甲、刘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刑罚,并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全部请求,责令二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价值6424元的裂腹鱼、中华倒刺鲃等长江上游珍稀特有品种的鱼苗或鱼种在金沙县清池镇渔塘河段进行投放。
判决后,刘甲、刘乙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购置约15000尾中华倒刺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为使该案实现司法办案刑事惩罚、生态修复、教育警示的多重效果,县检察院遂联合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到案发地开展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并就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的危害等内容现场进行释法宣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出处:毕节长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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