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35000余尾鱼苗放流长江! |
2020-09-19 11:26: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涪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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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涪陵法院法官冒着蒙蒙细雨,在涪陵区长江边一处码头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上午10时,3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被告人在法官、检察官、渔政人员的引导下,向长江增殖放流草鱼、白鲢等鱼苗35000余尾。 看着鱼儿们欢快地游向江中,围观群众纷纷为放流鱼苗活动点赞,并表示支持长江渔业资源保护。
01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系退捕渔民,为捕食野生鱼,二人于2020年4月12日,驾驶“三无”船舶在长江支流珍溪河,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水产品2.165千克。
被告人王某为捕食野生鱼,于2020年4月21日在长江支流止桥河使用电力方法捕得鲶鱼、鲫鱼等水产品14尾。
公诉机关认为,两案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建议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02涪陵法院受理案件后
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被告人指出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性。3名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通过增殖放流以恢复渔业资源,并主动联系购买了鱼苗。
涪陵法院在办理涉及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坚决克服机械办案思想,在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仅今年以来,涪陵法院审结的94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和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罚金的案件达74件,占78.7%,其中补植栾树900株,增殖放流各类鱼苗8万余尾,缴纳生态修复金、生态损害赔偿金、罚金110余万元。 法官提醒
自觉遵守禁渔规定 共同呵护长江母亲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于多种原因,长江渔业资源受损严重,非法捕捞行为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长江涪陵区段已实行全年禁渔,禁止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砂采石,有关部门对娱乐性垂钓也作出了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等要求。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共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出处:涪陵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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