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张涛 满霜)2020年3月15日22时许,四川省大邑县悦来镇村民曹某某、杨某某为了满足食欲,相约至属于禁渔区的鹤鸣镇联合村鱼石桥河段,使用电瓶、电鱼杆等工具进行电鱼捕捞获多种鱼类共计21条、218.28克。经群众举报后,被现场抓获。
10月22日上午10点,大邑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大邑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曹某某、杨某某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赔偿部分表示不满,经过检察官的论证和释法说理后,曹某某、杨某某表示愿意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修复责任,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大邑县斜江渔业生态资源。最后大邑县法院判处曹某某、杨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公开赔礼道歉并增殖放流鱼苗。
庭审后,在该院和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曹某某、杨某某就非法电鱼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现场执行。上午11点多,在大邑母亲河斜江河畔,曹某某、杨某某把鲤鱼苗、草鱼苗送进了斜江。
据统计,这次鱼苗增殖放流中,共放流鲤鱼苗、草鱼苗1万尾。现场有数百名群众观看了增殖放流活动。“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该院检察官表示,这样做是为了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是对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出处:正义网 作者:查洪南 张涛 满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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