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十年禁捕的通告 |
2020-12-29 11:30: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涟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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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十年禁捕的通告
(涟政通〔2020〕1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我市孙水河、涟水河、湄水河、侧水河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及白马水库、大江口水库集雨区划为禁渔区,实施十年禁渔。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和使用地笼、迷魂阵、密眼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禁制造、销售电鱼机和地笼等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立健全休闲垂钓备案制度,每人只能一杆一线一单钩;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钓法;禁止利用船舶、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和探鱼设备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生物饵料。休闲垂钓误捕误钓的小于最低捕捞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放回原水体。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对从事捕捞的非法“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
六、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商业性招牌、菜单、包装、宣传资料等不得含有“野生鱼”“河鱼”“湖鱼”“江鱼”等字样,并及时做好进销货台账和保留相关凭证以备溯源。
七、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反禁渔规定行为和提供查处线索。举报电话:110、12345、12315和市农业农村局(0738—4424638)举报。
特此通告
涟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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