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干不得!村民挖个鱼塘被判刑6个月,支付土地复垦修复费9万多元 |
2021-06-09 09:52: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曲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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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鱼塘破坏耕地获刑又被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复垦修复
“由被告殷小平在判决生效后45天内自行对被损坏的土地复垦修复。”
 6月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的殷小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20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殷小平未经批准,将其租用的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拖古村20余亩土地,委托他人施工挖掘鱼塘中,破坏耕地15.87亩,林地0.08亩,城乡建设用地0.4亩,其中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经鉴定,该宗耕地破坏程度为重度。2020年11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殷小平的行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对毁坏的土地制定复垦方案及修复费用评估,认定殷小平违法占地毁坏总面积为18.5亩,该宗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期限为45天,所需修复费用为93696元。鉴于案涉土地被破坏后至今尚未得以恢复,曲靖市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
6月4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法庭组织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了充分陈述,并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判决由被告殷小平在判决生效后45天内按曲靖市土地矿产勘测规划事务编制的《麒麟区东山镇拖古村民委员会殷小平违法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自行对被损坏的土地复垦修复,并经麒麟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同时判决被告若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修复并验收合格,则立即支付土地复垦修复费93696元,到麒麟区东山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由麒麟区东山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复。
一审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殷小平均表示服判。
法官连线:
耕地资源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实施严格的划区域永久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涉案被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地形地貌,在案涉土地上造成大面积深坑,致使15.87亩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全部损坏,严重丧失种植条件,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恢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涉案被告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案涉土地被破坏后至今尚未得以恢复,应由其按土地规划类别和依法确认的《土地复垦方案》履行恢复责任。
▍图文来源:曲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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