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渔民误捕中华鲟放流引发的思考 |
2011-10-18 16:52: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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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浙余渔3118渔船在余姚以东的杭州湾水面捕捞作业时,误捕一条长约1.1米,体重约70斤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船主奕田友迅速驾船回港,并在余姚市陶家路新闸附近的杭州湾水域泗门镇,顺利将该中华鲟放归自然。经省局执法总队决定,为鼓励渔民误捕后放流水生保护动物自觉性,将给予奕田友船主一定奖励。
    目前,由于网具设计的片面性和不全面性,而导致渔民在捕捞过程中兼捕(by-catch)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情况的时有发生。若在误捕后渔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早放生,能显著减少对误捕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伤害,提高当地渔业资源的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但据了解,目前大部分渔民在误捕珍稀水生保护动物后,为取得政府奖励,将其随船携带回港。由此大大增加了水生保护动物的死亡率,加剧了渔民的投机心理,甚有部分不法渔民私自保留或作交易,严重违反了误捕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必须无条件放生的法律规定。
    为此,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政执法机构应予以重视,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努力弥补渔民误捕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后的监管疏漏:
    1、加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知识,着力提高渔民误捕后放流水生保护动物自觉性。加强对渔民开展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种类、生活习性、保护意义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借年审收费、渔船检验、渔民培训之机,向渔民发放宣传图册,或组织专题学习会等方式,让每个渔民充分知晓其作业水域可能误捕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2、加快完善关于奖励渔民上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现行政策。该政策初衷在于鼓励渔民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但出于利益的驱使,其所起到的效果往往是与初衷背道而驰。渔民可通过现场拍照、摄影等方式,同时记录放生时间,经纬度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对未经许可擅自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回港的,即便事后报告上交,亦不予奖励。
    3、误捕水生野生动物后,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告、不上交而私自保留的,依照非法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条款严厉查处,不宜再以“误捕情有可原”为由,免予处罚。
  省执法总队 吴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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