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办法》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办法》同时对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我省是全国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明显加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职责,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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