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业部废止药品 致水产养殖户损失惨重 |
2009-03-11 20:35: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中国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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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31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保委”)依法调处了一起农渔药损害海塘养殖物案,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10.1万元。
2007年3月下旬,三门蛇蟠岛海塘水产养殖民王永昌等7农户,为了防治其水产养殖塘内的一种叫做“涂蛭”的有害生物,在当地某水产物资经营部购买了一种名为“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的渔用药(又名“混杀奇兵”)。这些农户按照经营者提供的方法和该药外包装说明书上标示的用法用量等规定,并按照要求加水稀释,在塘内水面上按规定水深规范地泼洒施药。不料,到第二天,各养殖户都陆续发现自己海塘内养殖物大量被害致死的异常情况。根据各个养殖塘养殖物受害情况和当地这几种水产品销售的一般市场行情,损失惨重。这些养殖户近半年来的投资和辛勤劳作几乎白费,他们在精神上也受到沉重打击。为讨个说法挽回损失,上述7农户于3月31日向三门县工商局12315中心和县“消保委”提起申诉(投诉)。正当三门县工商局和消保委与“混杀奇兵”渔用药经销商及制造商紧张调处的时候,又接到了同样的申诉。5月上旬,三门县六敖镇花鼓漫塘养殖的雷某等10农户在另一家农资店购买和使用了相同的“混杀奇兵”渔用药,导致养殖塘内的小白虾、缢蛏、青蟹和血蚶等养殖物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药害和死亡情况。药害结果与前案大同小异,损失惨重。
接诉后,三门县工商局“12315”和县消保委都派员前去实地作了详细调查,并商请当地水产养殖技术部门的专家一起赴现场勘查。勘查结果表明,受害海塘面积共有357.6亩。随后,工作人员在“农业部网站”上找到2006年6月1日发布的《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该目录第12项明确载明“混杀奇兵”是因“未提供制成透皮溶液的理论和实验依据”而被废止的药物。又据国家农业部2004年11月9日发布的第426号公告,其第13条明文规定:“自《废止目录》公告发布之日起,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该类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处理”。
三门县工商局和消保委决定支持农户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并要求被申诉方补偿申诉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当地两被申诉方都是个体工商户,财力十分有限,无法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混杀奇兵”渔用药制造商(北京某公司)也对调解持消极态度,几度推诿,调解未获进展。三门消保委决定支持养殖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制造商得知后,态度有了转变,并委托两家农资经营户代为办理调解赔偿事项。在县消保委调解下,达成了“由被申诉方补偿申诉方经济损失10.1万元”的补偿方案。8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10.1万元补偿款当场兑现。结案后,两组农户分别向三门县工商局和县消保委赠送了 “秉公执法、为民办案” 和“主持公道、为民解忧”的两面锦旗,表示感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各地消保委和工商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资纠纷,积极开展红盾打假护农行动,本案的成功调解较好地维护了渔业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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