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9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929第1号通报:近日,根据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8第10号通报(于2015年9月11日修正为食安输发0911第1号通报),对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实行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中国制造并出口的养殖虾,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呋喃唑酮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加工品(包括呋喃唑酮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强化检查日期:2015年9月29日 国家:中国 检查对象: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检查项目:呋喃唑酮 生产商/包装商/出口商:福建省诏安县洋利水产有限公司(YANGLI AQUATIC CO.,LTD. ZHA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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