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市出台《海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
2011-04-28 09:54: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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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海参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威海刺参”品牌形象,促进威海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畜牧兽医局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威海市海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凡是在威海市辖区内从事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参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海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从事海参育苗的,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海参养殖的,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海参加工的,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海参流通的,应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海参餐饮的,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海参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部门监管规定。        规定要求,海参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海参产品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鲜活海参应当执行《无公害食品-海参》(NY5328-2006)标准;干海参应当执行水产行业《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指导生产,加工过程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预包装海参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散装干海参,应采取附加标签等形式,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规定强调,海参育苗、养殖单位应严格落实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以及生产日志制度、科学用药制度、投入品监控制度、水域环境监控制度和产品标签制度,对育苗、养殖全过程建立记录;海参加工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建立原料来源、产品生产、销售台账等记录,海参产品出厂应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海参流通与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和供货商档案,采购海参产品时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索取进货票据或“一票通”,并定期整理存档。以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规定还从“威海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质量抽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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