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苗种生产需持证上岗 |
2013-11-11 10:44: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海洋与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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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洋与渔业》记者 吕华当 实习记者 刘怡/文图
最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及种苗质量检验的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据悉,湛江是广东省第一个出台上述规定的地级市。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苗种在销售或运输前,应当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目前,水产养殖病害多发,相当多专家学者和养殖户均认为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水产苗种处理不当造成的。所以,建立水产苗种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是大势所趋。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水产种苗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管理办法》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要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产苗种许可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种苗繁育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种苗培育场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申请人有效证件(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名称或个人身份证明);(二)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绘制的苗种场地界四至图;(三)苗种场地使用权证明;(四)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管理办法》同时要求水产苗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及种苗质量检验的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苗场须建档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以供监督。 
湛江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在《管理办法》实施后需实行“检出检入”制度。苗种在销售或运输前,应当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的,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本市销售。水产苗种进出口的检验检疫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要求,苗种场要做到安全生产和环保生产。要求水产育种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要求苗种场应具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符合渔业用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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