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 辽宁省确保贝类产品质量安全 |
2012-07-23 16:35: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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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期辽宁省个别地区再次出现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努力确保辽宁省贝类产品质量安全。
    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反应
    5月31日,我厅接到营口市出现个别消费者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的报告后,省厅高度重视,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贝类产品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辽海渔发明电〔2012〕26号),要求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伏季休鱼管理,严禁捕捞、销售织纹螺等自然生长的海螺类;加强贝类产品食用安全知识的宣传,突出对贝类产品食用中毒易发、多发地区的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加大与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和食用织纹螺,确保我省贝类食用安全。丹东市、营口市、锦州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绥中县渔业主管部门领导专门就落实通知要求召开紧急会议,认真落实省厅工作要求。
    二、认真安排部署,重点治理
    6月21日,我厅在营口市召开了由沿海市和沿海重点渔业县负责贝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管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省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听取各地区落实省厅紧急通知要求,加强贝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认真部署2012年我省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和卫生监测工作;具体研究加强以织纹螺为重点的贝类产品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贝类安全监管的责任。
    三、开展应急监测,排查隐患
    按照省厅的部署安排,有关检验监测部门立即在我省贝类产区、特别是织纹螺重点产区,开展一次贝类质量安全应急抽检,进行风险监测和隐患摸排。采样点分布我省沿海地区,检测项目为贝类毒素、大肠菌群、重金属等主要影响贝类安全的指标。我厅将根据应急检测结果开展风险预警,加强风险点控制。
    四、重点督导检查,跟踪问效
    7月3日,厅长助理陈来钊带领厅质监处和渔业处的同志,深入到盘锦市就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开展调研,对落实省厅有关工作要求进行督促。厅质监处通过各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贝类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有针对性的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我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贝类安全监管的力度。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09(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6(台次),检查重点贝类养殖单位20家,发放宣传材料1260份,开展电视讲座和各类培训8期,受教育群众达万人。执法人员当场制止销售织纹螺六起,并进行了严厉处罚。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我省织纹螺主产区为营口市、盘锦市、大连市等沿海地区。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近日,卫生部《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再次明确任何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公众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如误食织纹螺应及时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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